醉酒驾驶实际上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个社会难题,很多国家也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制和制裁。我国面临同样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正式将“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安全的交通秩序,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将这种主观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层面给予明确定性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条文十分必要。 一、醉酒驾驶行为分析 (一)醉酒驾驶的行为性质 1、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醉酒驾驶的行为主体不能理解为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2、行为客体 在客体上,醉酒驾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对马路上的行人,甚至是道路边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致命威胁。这就体现出醉酒驾驶行为客体的不特定性正是其这种不特定的性质导致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进一步扩大 3、行为人主观方面 在醉酒驾驶之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有可能是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对此持一种冷漠的态度,不加任何制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努力。也就是说醉酒者在主观上能够控制和识别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无辜者造成巨大伤害却放任自己的行为,漠视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肆意驾驶,主观上已经构成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驾车,那么此时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为积极的追求具体某人的死亡而醉酒驾车的话,就是直接故意就应当被判为故意杀人罪 。 (二)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 醉酒驾驶,要有三个因素才能形成醉酒驾驶。驾驶者、醉酒、汽车缺一不可,那么醉酒驾驶的原因也要从这几方面找。醉酒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一大隐患,是“公路杀手”,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明知故犯,屡禁不止,屡整不绝,本人认为,这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 一是驾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点酒开车问题不大,的确有的人多次饮酒驾驶,也没有出事,因而对酒后驾车神经兴奋、失去控制力、辨别能力、处置能力的危险性,危害性认识不足。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三种人”身上:一种是年青人,这些人胆子大,不考虑后果,认为没关系,喝了酒开车慢一点就行;二种是公安机关、党政机关、有熟人、有朋友,一旦被交警抓获,有人为他说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种是过高地估计自己,认为开车技术好、运气好,喝点酒碍不了大事,自己经常饮酒后从来没有出过事。 二是思想认识有误区,存在侥幸心理。少数机动车驾驶人认为,酒能御寒,酒能壮胆,酒能提神,“武松景阳岗上醉酒打死老虎”,就靠饮酒壮胆提劲。因此,酒后驾驶不会有什么后果。加之,一些人饮酒驾驶,甚至醉酒驾车的确没出事。事实上也不是每个人每次喝了酒都发生事故,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毕竟是个别现象,多数饮酒,醉酒驾车的人没有出事。因此,有人认为,我就不相信我饮酒,醉酒后就一定要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冒险饮酒驾驶,甚至醉酒驾驶。 客观原因 一是查处酒后驾驶难度大。酒后驾驶多发生在夜间,一些“醉汉”、“酒鬼”很难对付,有的借酒发疯胡缠蛮缠,甚至暴力袭警,有的对酒精检测仪的测试不认可,有的甚至拒检,驾车闯关,逃离检查现场,客观上造成一些“醉汉”、“酒鬼”侥幸过关。 二是整治酒后驾驶干扰大。抓到一个酒后驾驶,说情电话不断,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委托公安交警部门的领导出面说情,软磨硬缠,要求只教育警告不处罚,弄得执勤执法民警骑虎难下,想来想去只好服从领导,“放一马”算了。 三是治理酒后驾驶的法律偏软。有人认为:即使是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全责,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重也不过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赔偿得好,可以判缓刑。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连撞5车,造成4死1伤,又是逃逸,可谓情节恶劣,法院认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赔偿好没有判死刑,仍然保住了性命。 四是社会环境给救驾提供了温床。我国的酒桌的文化、风俗、人情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了,在这里不再过多论述。 五是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公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加促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样也提升了酒驾事故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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