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刑事拘留保释请律师 咨询热线:1334103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