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律所介绍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专业化分工明确的律师事务所。由一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律师组成。他们分别毕业于各大重点政法院校,理论功底深厚,法学知识系统完整。他们分别来自于司法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和大型国企的高级人员及高等法学院校... 详细 >
成功案例 更多 >
> 梁**诉北京市***餐饮文化有...  
> 如实记录和严禁诱供的相关法律规...  
> 关于漏罪和新罪的处罚问题  
>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研究  
> 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应由谁买单...  
> “敌产归公”引发房产争议 历史...  
 
 您的位置: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 鍒戜簨杈╂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0/1/13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3-2302
Copyright © 2012-2024 boga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7007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