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律所介绍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专业化分工明确的律师事务所。由一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律师组成。他们分别毕业于各大重点政法院校,理论功底深厚,法学知识系统完整。他们分别来自于司法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和大型国企的高级人员及高等法学院校... 详细 >
成功案例 更多 >
> 梁**诉北京市***餐饮文化有...  
> 如实记录和严禁诱供的相关法律规...  
> 关于漏罪和新罪的处罚问题  
>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研究  
> 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应由谁买单...  
> “敌产归公”引发房产争议 历史...  
 
 您的位置: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 鍒戜簨杈╂姢  
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0/1/13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0

  【实施时间】 2002.04.18

  【效力状况】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3-2302
Copyright © 2012-2024 boga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7007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