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律所介绍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专业化分工明确的律师事务所。由一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律师组成。他们分别毕业于各大重点政法院校,理论功底深厚,法学知识系统完整。他们分别来自于司法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和大型国企的高级人员及高等法学院校... 详细 >
成功案例 更多 >
> 梁**诉北京市***餐饮文化有...  
> 如实记录和严禁诱供的相关法律规...  
> 关于漏罪和新罪的处罚问题  
>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研究  
> 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应由谁买单...  
> “敌产归公”引发房产争议 历史...  
 
 您的位置: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 鍒戜簨杈╂姢  
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分子内外勾结盗窃中外合资企业财产案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复函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0/1/13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分子内外勾结盗窃中外合资企业财产的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复函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85.07.02

  【实施时间】 1985.07.02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们《关于盗窃分子内外勾结盗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产的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函》已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因此,我国公民盗窃了这类企业财产的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但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案情重大、复杂,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对于中国公民直接盗窃了合资企业中外国人个人的财产,或者外国人参与盗窃了这个企业的财产的案件,仍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分子内外勾结盗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产的

  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函

  (1985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盗窃分子内外勾结盗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产,这类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这涉及到审判管辖问题。目前这类案件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这类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我们的初步意见是:中外合资企业虽是中国法人,但有外国人投资。盗窃这类企业的财产,侵犯了外国人的合法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这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哪种意见正确,请你室提出意见。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3-2302
Copyright © 2012-2024 boga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7007463号